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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连工作,发挥出国留学人员的科学技术专长和对外联系的桥梁作用,促进大连的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公民自费或公派出国,出国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国外学习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或出国前虽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但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第三条 大连市人事局是市政府负责留学人员来连工作的主管部门,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认真做好留学回国人员来连工作的接待、咨询、服务和安置等管理工作。第四条 出国留学人员来连,可以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工作,也可以到境外和外地驻连或大连驻外机构、企业工作;可以自办、合办各类企业,也可以用个人和其在境外注册公司名义来连投资,或利用自己的专利、技术成果、资金向我市各类企业投资入股。
凡来连投资,自办或兴办股份制企业,从事研究或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及国内紧缺技术先进产品的,经批准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待遇。第五条 留学人员来连工作,出国前是我市人员,不论是办理停薪留职或辞职手续的,还是被辞退、除名或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均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或经市人事部门推荐到其他单位工作;是外省、市人员,可自行联系或由市人事部门推荐工作,其工作调动手续由人事部门负责办理。
留学人员的配偶随其来连工作,是国家正式职工的,原则上由接收留学人员的单位负责安排工作,并按规定分别由人事、劳动部门办理调转等有关手续;如专业不对口,干部由市人事部门,工人由劳动部门协助安排,并办理有关手续。第六条 出国留学人员来连,可以迁入户口长期定居,也可以不迁入户口短期工作,并确保其来去自由。第七条 外省市留学人员来连工作,按下列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一)对来连长期定居的,持市人事部门开具的落户证明、出国留学前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二)短期来连居住的,凭市人事部门开具的短期居住证明到市公安局办理暂住户口。第八条 外省、市留学人员的配偶及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不含在校大中专学生,下同)和必须由本人赡养的父母申请随迁我市的,可以凭市人事局出具的证明,到市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留学人员的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和必须由本人赡养的父母系农业户口的,优先办理“农转非”、“乡进城”手续。
户口原在大连的留学人员到乡镇企业及县(市)工作的,户口可保留或落在市内,其子女上中小学或入托的,可自选学校及园所,有关部门和学校应优先接收。第九条 来连工作留学人员,在国外获硕士、博士学位,或出国前属停薪留职的,其在国外留学年限按连续工龄计算;其他人员出国前与回国后工龄合并计算。第十条 留学人员来连工作,受聘担任专业职务的,不受指标限制。对在国外获硕士、博士学位的,可分别确定中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按同等职务优先分配住房。
对短期回国服务的人员,或来大连后暂未落实具体工作单位的人员,可由聘用单位出资租借回国留学人员公寓。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来我市工作后,用人单位每月分别发给40元、80元、100元生活津贴。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来连定居工作的,凭人事局出具的有关证明,其回国时携带进境行李物品按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对获得国外永久居留权以及获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来我市长期工作或永久定居的,海关凭有关证明,对自用安家物品包括家用电器,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准予免税进口,并准予免税进口一辆自用小汽车。第十三条 来连工作的留学人员,申请出境学习、进修、参加国外学术会议或其他短期学术活动,各单位应优先予以办理手续。其中,出境参加国外学术会议和短期学术活动期间,工资照发。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带技术和专利来大连工作的,用人单位应视技术、专利的实用价值给予报酬,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实验场所、设备和经费。
留学人员进行科研、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享有优先立项权并可申请科研择优资助经费。
留学人员自办科研咨询机构所得收入,除个人收入调节税按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有关规定执行外,三年内免征其它税收。
第一条 为引进留学人员特别是取得博士学位的高层次留学人员来连工作,促进大连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公民自费或公派出国学习,并在国外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和出国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在国外学习二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人员。第三条 大连市人事局是综合管理留学人员来连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留学人员来连工作的联系、接待、咨询、资格认定、审核办理手续和信息交流等工作。第四条 留学人员来连工作,遵循来去自由、出入方便、人尽其才的原则。来连工作可选择以下主要方式:
(一)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任职或兼职。
(二)创办、承包、租赁各类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
(三)以自己的专利、专有技术、资金等形式向各类企业入股。
(四)应聘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顾问或咨询专家。
(五)来连开展科研合作、技术开发等活动。第五条 留学人员来连工作,均可自行联系或由市人事部门推荐工作,其工作调动手续由人事部门负责办理。第六条 留学人员来连,可迁入户口长期定居,也可以不迁入户口短期工作,并确保其来去自由。引进的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及其随迁家属不受人口控制指标限制,免征城市增容费。第七条 来连定居的留学人员及其随迁家属,可凭市人事部门开具的落户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户籍手续。留学人员到乡镇企业及县(市)、区工作的,户口可落在市内。
留学人员的配偶、未婚子女和必须由本人赡养的父母系农业户口的,优先办理“农转非”、“乡进城”手续,其子女入托、上中小学的,可自选园所及学校。第八条 来连工作的留学人员在国外获硕士、博士学位,或出国前属停薪留职的,其在国外留学年限按连续工龄计算;其他人员出国前与回国后工龄合并计算。第九条 接收留学人员的单位,不受编制、用人指标、工资总额限制。
留学人员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岗位职数的限制;在国外获硕士、博士学位的,可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留学人员到机关单位确定非领导职务的,不受职数限制。第十条 留学人员来连定居工作的,其回国时携带的研究资料、书籍文献和科研仪器设备等物品,凭市人事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海关应予免税放行,并允许免税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一辆,免征增容费和车辆购置附加费。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来连工作期间的住房,由用人单位按照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优先考虑解决,并给予适当补贴。对博士毕业的留学人员,短期来连工作的和用人单位暂时无法解决住房的,可申请租用市政府拨专款建的周转住房。在国外获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来我市工作后,三年内由市政府每年发给安家补贴1万元,来连工作的博士后人员,每年发给安家补贴2万元。第十二条 来连工作的留学人员申请出境学习、进修、参加国外学术会议或其他短期学术活动,有关部门应优先予以办理手续。第十三条 每年从市人才发展资金中拨出100万元,用于引进国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第十四条 鼓励留学人员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市政府每年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一定经费予以支持。凡取得博士学位来我市市属单位工作的留学人员,市科委根据科研立项情况,可适当给予科研启动费。
凡国家部委划拨给我市留学回国人员的科研资助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市财政按1:2的比例予以匹配经费。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带技术和专利来大连工作的,用人单位应视技术、专利的实用价值给予报酬,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实验场所、设备和经费。留学人员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优先获得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的支持。
留学人员在大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兴办企业的,可享受税收减免、减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租金租用公用房、优先获孵化基金支持以及延长居留证有效期等优惠政策。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以持有的高新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可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经投资各方协商认可并出具书面协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经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的,其作价金额可达到注册资本的35%,投资各方另有约定的,可按其约定不受比例限制。第十七条 留学人员在大连工作期间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市政府和用人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1.奖学金政策
马来西亚政府留学停薪留职,鼓励企业、院校留学停薪留职,设置针对留学生的专项奖学金,例如马来西亚英迪大学、林国荣创意科技大学、英国诺丁汉大学马来分校等,都设立了专项奖学金。
2.马来西亚留学生毕业就业的政策
马来西亚留学毕业后,留学生需要先找到一所接收单位,而后凭借就业合同到马来西亚的相关部门办理办理工作签证,这样就可以顺利在马来西亚就业了。留学生也可以在马来西亚从事一些个体生意,比如贸易或餐饮等,但这些事务也需要留学生持有工作签证。
3.英语学习期限
一般正式入学前,会先进行语言的培训,申请语言学校或者申请预科,以往语言的学习周期,都是一年起步的,一年后才能够自由选择时间。近期,颁布了废除强制一年语言学习时间的要求,只要大家在测试中能够达到入学的标准,就可以申请正式课程的学习。需要报考马来西亚的英语考试,即MUET,或者参加其他权威测试,此外还需要保证在语言学习期间的出勤率在80%以上。
4.取消雅思成绩
近期,马来西亚的教育部官方组织,发布了一项新政策,从2019年8月起开始实行,所有申请来马来西亚读本科、硕士、博士的国际生,将不需要提供雅思成绩。只是申请取消了雅思的要求,这样大家入门的门槛会低不少,但是这只是一项缓冲措施,因为要进入专业课学习还是要提交雅思成绩的。大家还是要不断提升自己的英语水平,才能够跟得上学校的授课。
5.移民政策
除了以上措施外,马来西亚政府还推出了新移民政策,放宽了外国留学生移民马来西亚的标准,让更多的留学生有机会在毕业后留在马来西亚生活,以此来增加留学的吸引力。
6.打工政策
马来西亚政府对留学生最直接的鼓励方式,就是放宽了留学生在马来西亚打工政策,将留学生在校外打工的时间规定为20小时,这样更加方便留学生通过勤工俭学的方式来减轻自己的经济负担。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凡我国公民个人通过正当和合法手续取得外汇资助或国外奖学金,办好入学许可证件的,不受学历、年龄和工作年限的限制,均可申请自费到国外上大学(专科、本科)、作研究生或进修。
第二条 高等院校在校的专科生、本科生和在学的研究生,可以在学校或单位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出国后,保留学籍1年。应届毕业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凡属国家统一分配的,应服从国家分配,到工作单位后,再申请和办理自费出国留学。
第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审批工作,除本规定第十二条另有规定者外,均按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处理。属在校学生或在职职工的,学校或单位应签署意见。
第四条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一切费用,包括生活费、学费、医疗费、往返旅费等,均由本人自理。如需用出国旅杂费,可凭公安部门签发的出境证件和前往国的入境签证,自备人民币,按规定向中国银行申请兑换外汇。
第五条 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5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第六条 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包括由自费转为自费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参加工作的,由国家提供回国国际旅费。
第七条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可以回国探亲、休假、实习等,次数不限,来去自由,费用自理。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配偶、子女要求出国探望本人,可按公安部门有关出国探亲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前,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主动向他们介绍有关留学的规定以及国外有关的情况,对他们出国所学专业给予指导;出国后,原单位和驻外使领馆应主动与他们保持联系,鼓励他们努力学习,关心他们在国外的生活和在国内的亲属。
第九条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验放,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相同,均按照《海关对我出国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条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应本着学用一致,尊重本人志愿的原则安排工作。属进修人员需要跨地区、跨部门安排工作的,由所属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审核,报送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安排工作;属毕业研究生或大学专科生、本科生,本人要求由国家分配工作的,可与我驻外使领馆联系,填写《留学生回国分配工作登记表》,由使领馆报告国内,回国后按公费留学毕业研究生、大学生的分配办法办理。以上人员回国后的工资待遇和职称的评定,均按同类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自费进入国外大专院校学习但没有毕业的人员,回国后均由出国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所学专长,量才录用,享受国内同类人员工资待遇。
第十二条 教学、科研、生产等单位的业务骨干(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主治医师和相应职称以上的人员,以及优秀文艺骨干、优秀运动员、机关工作业务骨干和具有特殊技艺的人才等)和毕业研究生(包括应届毕业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必须取得所在单位同意,按隶属关系,报请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审批,按照自费公派出国留学办法(即属于自费出国留学,但按公费出国留学派出办法办理出国手续)办理。大学本科毕业的人员(包括应届大学毕业生)和在学的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根据本人自愿,可以按第三条规定的办法办理,也可以按自费公派出国留学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 在国外作研究生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如本人自愿,可以转为自费公派留 学人员,由我驻外使领馆颁发“国家派出留学人员证明”,不变更护照和签证。
第十四条 自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享受对方奖学金或取得对方资助,在出国时尚未收取奖学金和资助费现款的,可由派出单位垫付出国旅杂费,本人回国后,按在国外的实际收入状况,酌情归还;由亲友提供资助的,其出国旅杂费,可凭护照和前往国的入境签证,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出具的因公派出证明,自备人民币,按规定向中国银行申请兑换外汇。
第十五条 自费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具有两年以上工龄的,在批准出国年限内,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工龄可按本规定第五条办法计算。自费公派出国留学的研究生,包括在国外留学期间由进修人员转为研究生的,其国内原享受的人民助学金或工资待遇,同国家派出的公费研究生一样对待。自费公派出国留学的人员,凡按期回国参加工作、回国旅费确有困难的,由原派出单位提供回国的国际旅费。
第十六条 为谋取自费出国留学而徇私舞弊、伪造情况、利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的人,要根据情节轻重,或不批准出国,或给以行政处分,直至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高级干部和外事工作人员的子女及其配偶自费出国留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1982年7月16日批转教育部等4个部门《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同时废止。
停薪留职出国读研留学停薪留职,单位给交社保,回来还算应届毕业生,HR不会查社保。
如果说你停薪留职,你出国读研,而你在国内有社保留学停薪留职的记录,那么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在查你的学历的时候很容易出现问题,也就是说,如果你在国内还有社保,你又在国外上学,所以说这就出现了你这个学历到底是否真实的情况。
所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原则上不给在国内还有社保的学生去做国外学历的学历认证,尤其是已经有签证页,去海外正规大学研究生的上课的。
回来之后如果没有这个社保,只是停薪留这个职位,那么你回来之后是否能算应届生,肯定算,为什么,因为你只要有毕业证,你毕业当年的,这年招聘都可以算应届生,包括你去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都可以算。
那么这种情况的话HR会不会去查社保,正常来说的话他不会去查这个社保的,他认为你是在海外学历回来,有学历认证就认定你肯定已经在国内是没有其他的这种职位了,所以说的话呢就直接的认定你为应届生,你就可以去进行招聘入职,你6月毕业,肯定当年是应届生啊。
尤其是正常来讲,你在国内停薪留职的这种情况下,因为强行给你去交社保,那么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会去查你在海外的记录,也可能给你认证,但是最好不要在国内交社保的同时在海外还继续学习,这样的话解释不清楚。
停薪留职的办理流程
1、职工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企业批准,并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书。如果作了停薪留职申请,却未经企业批准就擅自离职的,企业要按违反劳动纪律来做处理。
2、停薪留职协议书的内容有: 在停薪留职期间,企业停发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停止享受劳保福利等待遇留学停薪留职;职工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待业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及其他费用;停薪留职期间按期缴纳费用的职工可计算连续工龄。
职工在停薪留职期满前即未办理复工手续,又未办理辞职、调动手续的,企业待职工停薪留职期满后可按自行离职处理,并发给离职证明书;停薪留职期限,由企业根据生产或工作需要与职工具体商定。
不受限制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留学停薪留职的留学停薪留职,可停薪留职
本人要求退职留学停薪留职的留学停薪留职,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职留学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5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停薪留职一说在于个别单位留学停薪留职,如果留学停薪留职你单位管理不严是可以留学停薪留职的留学停薪留职,关键一点是有上级领导同意留学停薪留职,中国的特色是人情不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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