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广州市留学人员,以及广州市留学人员管理中心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广州市小北路266号北秀大厦6、7楼 。指一个人去母国以外的国家接受各类教育,时间可以为短期或长期,广州留学人员服务中心集体户口地址在广州市小北路266号北秀大厦6、7楼 。广州位于中国南部,珠江三角洲的北缘,是中国最发达的城市之一。这里是粤食之乡、购物天堂,文化交汇之地,也是一座历史与现代感并存的“南国之城”。
第一条 为了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发挥留学人员的专长和对外联系的作用,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留学人员包括:
(一)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取得国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到国(境)外进修或作为访问学者工作两年以上,在某些领域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员。第三条 留学人员来穗工作的方式包括:
(一)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任职或兼职。
(二)创办、承包、租赁各类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
(三)以自己的专利、专有技术、资金等形式向各类企业入股。
(四)应聘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顾问或咨询专家。
(五)来穗开展科研合作、技术开发等活动。第四条 留学人员来穗工作,遵循来去自由、出入方便、学用一致、人尽其才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综合管理留学人员来穗工作的主管部门。
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是专门为留学人员提供综合服务的机构,具体负责留学人员来穗工作的联系、接待、咨询、资格认定以及提供信息交流、协助申报、代办手续等全方位服务。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用于改善来穗工作留学人员的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以及对留学人员短期回穗服务、讲学、技术支持、成果推荐、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的资助。该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第七条 接收留学人员的单位,如受编制、用人指标、工资总额限制的,可分别向市编委和市人事、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予以追加。第八条 留学人员出国前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计算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
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计算连续工龄。第九条 留学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不受岗位职数、评聘时限和指标的限制。第十条 留学人员的人事行政关系可免费挂靠在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机构。原有的身份可在档案中保留,工龄连续计算,并按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办理定级、档案工资调升、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出国(境)政审和社会保险等事宜。第十一条 来穗定居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凭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免缴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并给予适当的安家补助。
留学人员本人不在穗定居,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按《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申请入户广州。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的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由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就近安排,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在考试录取方面,参照归国华侨子女入学的规定给予最优惠条件;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的随归子女,3年内参加中考,享有加分优惠。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拨款购置留学人员周转公寓,为来穗工作留学人员提供短期居住房源。
用人单位对来穗工作的留学人员应优先解决居住问题。短期内无法解决的,可申请租用留学人员周转公寓,租用期限不超过两年。
留学人员可优先购买安居工程住房。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夫妻两地分居的,两年之内,用人单位应解决其本人或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每年一次来往两地的双程旅费。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一定经费作为留学人员科技创业资金,用于留学人员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的前期资助。该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以自己持有的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在广州创办的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第十七条 留学人员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经市科委认定后,优先进入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或市级高新技术孵化基地,并享受减免租金等优惠政策。每个进入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或孵化基地的项目,可从留学人员科技创业资金中获得10万元以上的资助,该资金委托创业园或孵化基地管理和安排,专款专用,作为留学人员的项目启动资金。第十八条 留学人员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经市科委推荐,优先获得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的支持。
留学归国的学生落户广州需要什么条件和资料?
1、海外学位要求:国外本科及以上学历,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手续已办结。申请人的要求:广州市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工作,在广州创办市属企业或设立个体工商户。其他适用人员:持有《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书》出国留学、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
2、其他要求:留学回国后,在广州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取得留学本科学历,年龄40周岁及以下(含40周岁);硕士学历,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博士学历,年龄50周岁及以下(含50周岁);
所需办理材料
1、广州留学人员引进人才申请表。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只核对身份证原件,系统上传彩色扫描原件)。根据结算地址提供相应材料。迁入本人或直系亲属房产的,提供房产证或个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如果是不动产申请人的直系父母,与直系亲属送达同一户口簿,则需要提供本人和直系父母的户口页;户口簿在同一户口簿的,由申请人自行提供承诺书。
2、迁入用人单位集体户的(含人才市场集体户),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落户的书面意见和加盖公章的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迁入街道公共集体户的提供公共集体户落户承诺书,街道集体户必须是用人单位注册地址对应的街道。
3、用人单位为事业单位的,提供申请人的在职证明、招聘计划卡等编制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参加省内社保的,还需提供导入单位在省内连续参加社保的历史缴费记录(在广州参保且可查询的,无需提交)。家庭搬家材料,申请人有随迁家庭成员的,须提供结婚证(外地结婚证需提供翻译材料)、随迁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和孩子出生的医学证明。个人离婚且有随迁家庭成员的,除随迁家庭成员信息外,还应提供离婚证及协议(民事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申请人的随行子女在国外出生的,须提交国外出生证明和经公证的翻译材料。持有《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书》的海外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国内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位证书。教育部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和国外学位证书。
办理流程
登录留学人员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注册,提交留学回国人员户口迁移申请,上传所需材料并提交审核;向广州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等待广州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审核;申请人领取家庭材料。
第一条 为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发挥留学人员的专长和对外联系的作用,建设人才强市,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留学人员,经认定并取得相关证明后,可以享受本规定各项优惠待遇:
(一)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取得国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或者硕士以上学位后,到国外进修、做访问学者1年以上,或者从事博士后研究,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员。
赴港、澳、台地区攻读学位、做访问学者或博士后研究且符合前款(一)、(二)项中学历、学位和成果条件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留学人员来穗工作的方式包括:
(一)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任职或者兼职;
(二)创办、承包、租赁各类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
(三)以自己的专利、专有技术、资金等形式向各类企业入股;
(四)应聘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顾问或者咨询专家;
(五)来穗开展科研合作、技术开发等活动。第四条 留学人员来穗工作,遵循来去自由、出入方便、学用一致、人尽其才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市留学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是为留学人员提供综合服务的机构,具体负责留学人员来穗工作的联系、接待、咨询、出具相关证明以及提供信息交流、协助申报、代办手续等服务。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用于改善来穗工作留学人员的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以及对留学人员短期来穗服务、讲学、技术支持、成果推荐、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的资助。第七条 留学人员的薪酬,由聘用单位和留学人员协商,从优确定。企业单位聘用的,可以根据情况自定工资标准;事业单位聘用的,其工资可以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从优确定。第八条 留学人员出国前后符合国家工龄政策的工龄合并计算,并可以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出国前后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计算连续工龄。第九条 留学人员回国后首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可以按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具体申报条件、程序和渠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来穗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可以根据其学历、学术或者专业技术水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直接聘任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受本人任职年限、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等限制。
本规定所称的高层次留学人员是指留学后在海外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为本市急需引进的各类高级人才,以及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人员。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人才中介机构免费为来穗的留学人员提供2年人事代理服务。
已办理人事代理服务的留学人员,可以按国家规定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出国(境)政审和社会保险等事宜。第十一条 来穗定居的留学人员及一同随迁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凭《广州市区入户卡》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按政策生育或者在国外期间生育以及在国外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胎的,其子女可以随父母入户广州。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子女入园、入托由当地教育部门和有关部门协助安排;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居住地所在区教育部门免试就近安排;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统一录取的,享受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待遇。
留学人员子女入托、入园、入读少年宫和入学,托幼机构、少年宫和学校不得收取物价部门规定或者核准以外的任何费用。第十三条 持中国护照且未在穗定居入户的留学人员,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证明,在购买住房方面享受本市居民待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留学人员,凭在穗所购住房的房产证、商品房预售登记证明书、契税完税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从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中提供的安家补助费:
(一)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的;
(二)在海外曾从事博士后研究的;
(三)在海外取得硕士学位并且在本专业领域有5年以上海外工作经验的;
(四)经认定的其他留学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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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留学生落户条件
① 在国(境)外院校获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已办妥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手续,并在广州市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或在个体工商户工作、在广州创办市属企业或设立个体工商户的留学回国人员;
② 持有《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的国(境)外进修、访问学者、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
2、入户年龄要求
① 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学位的人员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
② 在国(境)外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
③ 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年龄在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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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归”留广州工作或创业可获10万“安家费”
近日,广州人社局发布《广州市留学人员资助管理办法》(后简称《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
留学后回广州工作或创业的高学历人才,未来有希望申请到每人10万元的“安家补助费”;市属企事业单位组织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穗讲学交流等项目,也有望领到最高5万元的“留学人员短期活动资助”。
安家补助费:10万元分3年申请拨付
《办法》中,留学人员资助资金主要包括安家补助费、留学人员短期活动资助两部分。其中,安家补助费是指按《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市政府令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令”)规定,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在穗居住给予的资助资金。
留学人员申报安家补助费,须是在2012年10月1日后首次回国且在广州市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或在广州创办企业者,并已在穗购房或租房居住;此外还须是符合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等相关条件。
留学人员须持相关证明材料才可提交申请。安家补助费分3年申请拨付,逐年通过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的留学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网址:)申请;第2年、第3年申请时,申请人需再次更新提交上述《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等4项材料。安家补助费标准为每人10万元,分期拨付:第一年拨付2万元资助,第二年拨付3万元资助,第三年拨付5万元资助。
短期活动资助:最高达5万元
“76号令”规定,对留学人员短期来穗服务、讲学、技术支持、成果推荐、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给予资助资金。
经省外国专家局界定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或符合《关于做好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界定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7〕74号)条件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可申请留学人员短期活动资助。
该资助项目均采取“先实施、后补助”的资助方式。每个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审核,最高资助5万元。
专利资助:申请专利成功可获资助
以广州为专利申请地址并获得国内外专利授权的留学人员,符合广州市专利资助政策相关规定的,可由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按照市知识产权部门有关规定受理申请专利资助,由市知识产权部门进行审批,审批合格后发放资助款。申请人需通过广州市专利信息服务网()提交申请,并向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提交《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等材料。留学人员的专利资助标准将按照市专利资助的有关规定执行。
1安家补助费
分3年申请拨付,标准为每人10万元,分期拨付:第一年拨付2万元资助,第二年拨付3万元资助,第三年拨付5万元资助。
2短期活动资助
采取“先实施、后补助”的资助方式。每个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审核,最高资助5万元。
3专利资助
以广州为专利申请地址并获得国内外专利授权的留学人员,符合广州市专利资助政策相关规定的申请。留学人员的专利资助标准将按照广州市专利资助的有关规定执行。
8月2日前可提意见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关于印发〈广州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2000〕66号)同时废止。
即日起至8月2日期间,可登录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阅《广州市留学人员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具体内容,并以信函、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地址:广州市府前路1号市府大院4号楼西401室(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交流合作处),邮编:510032,邮箱:gzfe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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